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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造成多地土壤严重污染

发布时间:2023-05-30 来源:

非法倾倒铝灰,填埋于三省多地

根据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喜,系发布货运消息,组织倾倒铝灰的无资质废物处置人员。被告人金某飞,系非法转运处置铝灰的浙江省三门县某地村民。被告人郭某娟等4人,系炼铝加工厂负责人。被告人李某强等2人,系堆放铝灰船厂的负责人。被告人李某等10人和4名被不起诉人,系铝灰倾倒、填埋地的负责人员。另有27名被不起诉人,分别系炼铝加工厂加工人员、货车驾驶员。

2019年前后,被告人郭某娟等人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开办四家废铝熔炼加工点,炼铝过程中添加含氟催化剂,产生大量铝灰。同年5月至10月间,郭某娟等人明知被告人金某飞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以每吨170元的价格将3000多吨铝灰委托其非法转运处置。金某飞明知铝灰会造成环境污染,在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铝灰堆放至三门县金某船厂、泰某船厂和滨海某城3处废弃点。2020年12月,泰某船厂拟转让厂区,被告人李某强联系金某飞处置未果,遂通过互联网联系到从事废物处置生意的蔡某喜。李某强明知蔡某喜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将铝灰以300元/吨的价格交由蔡某喜处置。蔡某喜与李某等地接人员联系后,通过“运某某”货运平台发布货运消息,后有58名货车司机从该平台接单,从泰某船厂拉走58车约1897吨铝灰,除15车被公安机关及时查扣外,其余43车被非法倾倒、填埋于江苏扬州、淮安、镇江、宿迁,山东郯城以及浙江台州椒江等地,造成土壤严重污染,造成包括清运、规范处置、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累计处置涉案铝灰8226.09吨(含泥土和废水)

2020年12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接到举报,称有数百吨铝灰从三门县运输至江苏境内倾倒。该局立即着手调查,对三门县铝灰堆放地的土壤和水进行检测,发现无机氟化物严重超标,且船厂的铝灰经鉴定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数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吨以上”,相关人员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该局遂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于同年12月22日将案件移送三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浙江省抽调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业务骨干组建联合专案组,迅速安排侦查人员前往上游产废地、中游堆放地和下游处置地开展取证工作,对涉案危废进行溯源核实,并同步开展铝灰清运处置。专案组积极与江苏、山东各倾倒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接,统筹协调取证。考虑到三门县是涉案铝灰的集中堆放地和转运始发地,由三门县管辖更有利于全链条打击犯罪。办案组经多方协调后,促成有关地方将案件统一移交由三门县公安局办理。侦查终结后,2021年3月31日至6月22日,三门县公安局先后以蔡某喜等49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三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时,至2021年3月底,倾倒填埋在江苏、山东、浙江境内涉及6个地级市、10处倾倒填埋点和3处堆存点的铝灰全部清运回三门县安全处置,累计处置涉案铝灰8226.09吨(含泥土和废水)。

起诉前促成挽回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三门县检察院在立案初期便受邀参与案件商讨,通过深入分析炼铝加工厂产废原理,提出“认定危废为主,认定损失为辅”的办案思路,建议全点位取样进行司法鉴定,对鉴定不是危废的点位进一步查明造成的经济损失。审查起诉期间,三门县检察院积极监督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磋商,起诉前促成挽回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2021年12月3日,三门县检察院对接收堆放、处置倾倒铝灰以及源头产废等犯罪情节较重的涉案人员共18人提起公诉,其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积极参与环境修复治理的涉案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调查后,依法建议适用缓刑;对货车司机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22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因其经手的铝灰是否属危险废物存疑且造成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的9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2022年4月至7月,三门县人民法院分批对本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喜等18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个月,并处罚金32万至1万元不等,其中9人因犯罪情节较轻,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依法适用缓刑。18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一上诉。

新黄河记者:李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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